商标

如何成功异议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 ——“大罗意威力”案

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案例分享】 字形打“擦边球”,行不通 ——“古开酒道”案浅析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来源,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申请注册与知名品牌高度相近的商标,如该类商标共存市场,极易影响到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遇到该类读音不同、字形相近的商标,品牌权利人应及时提起异议、无效等,以阻止恶意摹仿知名品牌的行为,促进品牌长远健康发展

以案释法丨诚信原则条款制止故意抄袭商标行为

玫珂菲公司针对第14类第47991796号“MAKE UP FOR EVER”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诚信条款,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保护了异议人玫珂菲公司的商标权益

企业如何应对商标囤积审查意见

自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近年来,“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已经成为商标局的重点打击对象

讨论分析丨如何应对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近年来,经常出现企业批量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消息,比如浙江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短期内在多个类别申请了大量商标;深圳某艺术品公司在短短三个月时间里提交了381件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多个类别……

“非显著识别的图形要素近似的”商标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OMS投资公司在第1类“肥料;化学肥料;盆栽土;园艺用罐装泥炭;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营养素;种植土”等商品上申请的第60117851号(英文:AeroGarden)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21201359号(汉字:蒙新沃源)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分析丨“斐乐”VS“吉尔雅”之浅析服装上的著作权

提到著作权,大多数会想到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智力成果

呼叫相同且字形近似商标的近似判定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后“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承继异议人)对第32类第52204874号“ ”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过审查,国知局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浅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之在先使用抗辩 ——从“I♡ MAMA”“I ♡ PaPa”商标侵权案谈起

为了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平衡在后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分析 从“联通数科”案看商标驳回复审突破商标近似认定

驳回复审案中,常见的驳回理由之一是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日常做驳回复审案件时,可以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对比、收集在先共存注册的类似裁定等方面进行切入,帮助客户在驳回复审中争取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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