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禁止反言原则
2024-10-08 商标 黄旭

案情简介: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TREK BICYCLE CORPORATION)基于其在先商标“TREK”于2023年9月15日对被异议人C&J科拉克国际有限公司(C.&J. CLARK INTERNATIONAL LIMITED)名下第25类第69907003号“DESERT TREK”商标提起异议。异议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和在先有利裁定证明其“TREK”商标的知名度。

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后,进行了如下操作:

1. 及时与异议人联系,确认异议申请违反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请求撤回异议

2. 积极答辩,主张:

a. 异议人早于2021年4月即与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签署共存协议,明确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是“TREK”商标的所有人,并进一步确认双方使用各自的商标并未产生混淆。异议人亦明确承诺不在全球范围内就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于鞋类、服装、帽子和鞋类部件(不包括适合骑自行车、纪念自行车赛事或参加运动或健身时穿着的鞋类、服装、帽子和鞋类部件)上申请注册的所有的包含“TREK”商标提起任何商标程序。提交证据:共存协议

b. 请求国知局中止审理该异议案件,待关于撤回本案异议申请的案件审结,再审理本案。提交证据:异议人异议撤回申请书及物流追踪记录

结果:因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予以结案。

法律分析:

本案异议申请显然违反诚实信用以及禁止反言原则。同时,由于禁止反言原则的约束,使得异议人不得不撤回异议,成功维护被异议人商标权益。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故,又称“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行诉讼等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出尔反尔、自食其言。

在实践中,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陈述或承诺必须是明确、具体的。

上述案件的共存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及商标的归属问题,且明确不会对科拉克公司的合理注册和使用任何含“TREK”一词商标采取行动。

2. 对方当事人合理信赖:对方当事人基于对该陈述或承诺的信赖而采取了行动。

科拉克公司基于共存协议中的约定在对方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注册“DESERT TREK”。

3. 当事人有矛盾的行为

崔克自行车公司的异议行为违反了2021年4月签订的共存协议

4.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例外,允许反言的情形

1、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229条规定对允许反言的条件: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在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违背当事人本人意志且自认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以及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允许反悔。

2、承认后立刻反悔而纠正承认的,应当准许。

由于尚处于时间的连贯性过程中,其承认和反悔应当视作当事人表达意见中组织思维与语言的过程,其纠正承认应视作这一过程的结果,因此法院应当确认这种反悔和纠正承认的有效性。

3、诉讼外的自认不能确认其有效性,因而不能适用禁止反言规则。

在诉讼外,其言语表达的目的可能处于各种不同的考虑,故不能适用禁止反言。

4、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的,不能适用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原则在法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在交易或诉讼中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增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当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陈述或承诺后,对方基于对该陈述或承诺的信赖而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反悔,将会破坏交易的稳定性,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其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诉讼成本,使法律规则更加明确,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确保各方在交易中受到公平对待。再者,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总之,禁止反言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法律秩序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续展、许可备案、商标异议、撤销、商标评审、法律咨询等
此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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