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关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基于通用名称撤销注册商标”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他人以“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第26784361号“对顶”商标,我司代理客户答辩成功。国知局认为该商标未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维持其注册。此案对于区分商标自始是通用名称还是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具有参考意义,提示客户谨慎注册可能构成通用名称的商标,规范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并留存证据,做好商标监控。
服务优势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文将以《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依据,浅谈对恶意商标囤积与正当储备商标的认识和理解
他人以“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第26784361号“对顶”商标,我司代理客户答辩成功。国知局认为该商标未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维持其注册。此案对于区分商标自始是通用名称还是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具有参考意义,提示客户谨慎注册可能构成通用名称的商标,规范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并留存证据,做好商标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