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关键作用与商标近似判断浅析—“陈体全李升佐”与“陈李济”构成近似被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 47044156 号 “陈体全李升佐”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陈李济”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予以无效宣告。
服务优势
域名争议投诉机制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不容忽视。笔者结合工作实务,从域名、投诉机制简介、作用三个方面入手,对域名争议投诉进行梳理和研究,归纳出下文提及的对域名争议投诉机制的理解,与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小伙伴一起讨论学习。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 47044156 号 “陈体全李升佐”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陈李济”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