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成关键,伪造证据导致被撤销
2025-07-25 商标 王清越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某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一案作出决定,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成功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一、案情摘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12 类摩托车、摩托车挎斗商品上。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虽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作出不予撤销决定,但申请人坚持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被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商标使用授权书签订时间早于被授权公司成立时间,这一明显矛盾之处被认定为伪造证据,该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被全部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最终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签订时间为2018年8月1日,但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授权人成立于2020年7月8日,显然该授权书为伪造证据,我局不予认可。”

二、案件评析

本案复审商标之所以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核心在于被申请人为了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而采取了伪造证据的方式。这无疑极大地破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伪造证据的具体危害如下详述:

首先,伪造证据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商标本应是企业通过合法经营、真实使用而获得并维护的商业标识,代表着企业的商誉和市场竞争力。若一方通过伪造证据来维持商标注册,就如同在一场比赛中作弊,使得那些真正投入资源进行产品生产、市场推广并积极使用商标的企业处于劣势。这会打击企业诚信经营的积极性,扭曲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让市场竞争环境变得乌烟瘴气。

其次,伪造证据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而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践踏,若此类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人们将对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产生怀疑。这不仅影响商标领域的法治建设,也会波及整个商业环境,降低企业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再者,伪造证据会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商标撤销复审案件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审查和判断,而伪造证据的出现使得审查过程变得复杂且徒劳。行政机关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甄别证据真伪,这无疑分散了原本可用于处理其他合法事务的资源,影响行政效率,增加了社会成本。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综合考量各方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这一结果再次警示商标持有人,应遵守法律规定,重视商标的真实使用和证据留存,切勿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持商标权益。同时,也表明法律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伪造证据等不正当行为的坚定决心,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于当事人伪造证据而导致商标被撤销的典型案件。我国《商标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关于撤销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式规定:“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基于上述规定,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很可能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而提供一些伪造的证据。特别是,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时,由于未签订授权书,而为了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常常会出现伪造授权书及其他凭证的情况出现。作为撤销申请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对方证据的真实性:

1.从商标本身分析,如商标本身涉及转让公告等,应注意核查转让公告的时间与合同、授权书的签订时间是否一致。例如,注册商标已经转让到B公司名下,而合同、授权书仍然使用A公司名义签订,则很明显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2.从证据中出现的第三方主体申请时间分析,例如签订合同或授权书时,相关第三方主体仍未成立,则很明显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3.从合同或授权书本身分析,例如仔细查看合同中是否存在PS痕迹,注册商标每份合同出现的位置,合同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存在字体大小、间距不一等情况,如果制式合同存在明显的上述PS痕迹,则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基于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对伪造证据采取零容忍态度的审查思路,建议广大撤销申请人在收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后,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争取撤销相关商标,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客户的利益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业务领域:
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撤销、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及其他评审案件、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咨询
此案件代理人
王清越 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22
邮箱:wangqingyue @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撤销、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及其他评审案件、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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