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 30 类第 56806133 号 “采芝林 CAIZHILIN 及图” 商标异议案作出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这一决定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的 “采芝林” 品牌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有效打击了恶意注册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 30 类 “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家用嫩肉剂” 等商品,异议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 “采芝林”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 30 类 “糖、咖啡饮料” 等商品。经审查,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异议人“采芝林” 商标历史悠久,该商标在医药行业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异议理由中,异议人提交了中华老字号证书、企业荣誉证书,生产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采芝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一定知名度。
反观被异议人芝林堂(广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异议人提交了有关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反复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采芝林”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的证据、被异议人关联企业的商标注册列表、以及被异议人在企业网站中虚假宣传的证据。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采芝林CAIZHIL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支持了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维权
二、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的考量因素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商标审查部门并非仅局限于商标本身及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
被异议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家用嫩肉剂”等,与异议人采芝林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实际从事的医药行业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这些商品可以被视为异议人“采芝林”商标商誉的覆盖范围之内,这种品牌效应的延伸,使得“采芝林”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已注册的商品类别,还扩展到了与之相关的其他商品类别。
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对其保护范围有着重要的影响。这是因为高知名度的商标往往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了较强的联系,消费者在看到该商标时,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异议人“采芝林”商标为例,该商标历经岁月的沉淀,在医药行业树立起了较高的知名度。这背后不仅仅是时间的积累,更是企业长期以来对产品质量的坚守和品牌形象的精心塑造。正是这种对品质的不懈追求和对品牌价值的持续投入,使得“采芝林”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占据了特殊的地位。
在进行综合考量时,恶意行为的明显程度被赋予了较高的权重。具体来说,芝林堂(广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恶意抄袭、摹仿以及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的基本准则,而且对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理应被制止。
三、案件启示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商标审查裁定过程中,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除了在先商标知名度和被异议人恶意因素外,商标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市场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均在裁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市场消费习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