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无效案件中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认定
2024-07-05 商标 张利云

近期,正理在收到的无效宣告裁定中,其中有部分案例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的规定,认定同一类别不同群组或者不同类别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案例一】

国知局在商评字[2024]第0000119443号关于第38801115号“肥立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碱土金属、海绵钯等商品的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

【案例二】

国知局在商评字[2024]第0000104765号关于第35957845号“立德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 “碱土金属;工业用粘合剂;纸浆;工业用化学品;油石灰(油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关联密切。

上述两个案例中,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类别中的不同群组,且群组间不存在交叉检索的情形。

“立邦”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其多次受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是上述两个案例中,国知局并没有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而是采用突破《区分表》的规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一是,国知局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越来越谨慎。二是,突破《区分表》的规定,即可实现申请人维权的目的,也可稳定商标注册秩序,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相符。

为稳定商标注册秩序,提高审查审理效率,统一审查审理标准,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应当参照《区分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原则上以《区分表》为判断依据。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审理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判定的,参照《区分表》,进行个案判断。在无效案件中,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该商标是自始无效的,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故,国知局在审查无效宣告案件中,会从多个方面考量,进行综合判断。

国知局之所以突破《区分表》认定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量:

1. 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重合或者关联密切;

2.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

3. 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共存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

4. 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的恶意,意图混淆视听。

基于上述因素考量,对于突破《区分表》即可打击恶意抄袭摹仿的行为,又可与商标法立法目的相一致,一举两得。正理知识产权建议,在办理异议、无效案件中,分析商标近似与否时,并不能仅仅局限指定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而是需要突破《区分表》的规定,综合全案考量,对于抄袭摹仿的行为要积极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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