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关注丨中文商标海外注册申请审查——印度
2024-03-18 商标 高瑾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中国企业的不断成长,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布局到了海外各个国家,开拓海外市场。然而,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习俗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在开拓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并不顺利。尤其是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中文商标在其他国家却不一定可以获得注册,更不能获得保护。不能及时在外国保护自己品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业务出海的脚步。印度就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布局中文商标的过程中遭遇驳回较多的国家之一。 

本文正理知识产权就印度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以及中文商标在印度注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分享一些代理的经验,以帮助企业降低在印度注册申请中文商标中的驳回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驳回,让业务可以顺利开展。

一、印度概况

了解印度的概况有助于更好的做好商标出海印度的规划,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灵活应对,使得商标顺利获得注册、商标权可以有效得到保护。

下表就几项重要概况进行梳理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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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印度的官方语是英语和印地语。因此,在印度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是可以提交英语申请或印地语申请的,其他语言的商标均需要提供英文的音译及翻译,这也包括中文商标。

其次,印度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因此,在相关案件中,如驳回、异议、诉讼等,审查员/法官是可以接受在先案例进行例证的,可以说在先案例是很有效的方式。

第三,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下设了四个分局,为的是分担总局的压力同时方便申请人。即,根据申请人或商标代理人的主营业地,商标注册申请的数字化在各地区对应机构分别完成,但是,决定是否予以注册的审查均在孟买总部集中完成。

二、 印度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来自印度总局官网https://ipindia.gov.in/workflow-char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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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官网示意图可以看出,印度的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和中国较为相似,也就是说商标是要先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后,再进行公告的。因此,我们以下具体重点介绍一下印度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并分成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审查逐一介绍,并搭配案例分析。

三、 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绝对理由

1999年印度商标法第9条主要对于绝对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列出该条详情供大家参考。

主要可以归纳为:

(1)缺乏显著性的不得注册;

(2)欺骗公众或引起混淆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冒犯某一阶层或者宗教敏感词汇不得注册;

(4)其他法律中禁止使用的内容不得注册。但是,法条中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也有一个但书,即经过广泛和持续的使用而获得显著的特征的,可以获得注册。

印度官网法条规定(https://ipindia.gov.in/writereaddata/Portal/ev/TM-ACT-1999.html#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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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中文商标在印度是如何审查的呢?

首先,中文商标是作为图形在印度注册申请中进行审查的;同时,根据印度1999年商标法的规定,非英语或印地语的商标需要提供英文翻译及音译,所以中文商标在印度提交注册申请时同时需要提供英文翻译及音译的。

如下表中案例第9、35、42类第4913296号“致征”商标,下表仅提炼关键信息方便读者对比分析,详细信息请参见印度官网(https://ipindia.gov.in/trade-marks.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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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也看到有些较早的商标申请未提交详细的英文音译和翻译而只说明商标为“Chinese characters”的商标申请,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只能自己去查,根据自己查到的结果来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往往会由于语言的障碍而以缺乏显著性为理由驳回商标申请,让申请人进一步对其商标的音译和含义进行分析论证。因此,为减少不必要的驳回,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注明准确的商标音译和英文翻译。

如果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也不要过于担心,如前面介绍的印度是英美法系,是接受在先判例的,因此,因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因为有在先案例进行例证,其通过驳回复审获得初审的几率较中国要高很多,当地律师也不需要像中国律师一样大篇幅的论证。

下面就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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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员审查决定原文可以看出,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为1999年商标法第9条第一段第(a)点的缺乏显著性,无法区分指定商品的来源。分析对比,由于商标中有一个“酒”字,英文翻译为“liquor”,指定用在第33类商品上,审查员认为缺乏显著性,因而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印度律师在驳回复审中主要论述以下几点,最终,该商标通过复审获得了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1)详细说明了申请商标的翻译及音译,音译为“QING HUA FEN JIU”; 英文翻译为“GREEN;FLOWER;RIVER IN CHINA;LIQUOR”;商标整体并无含义;

2)商标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区分指定商品的来源;

3)在先案例举例说明。

本案例申请人对商标的解释是单个字逐字进行翻译,并说明整体无含义,关键是提供了在先判例说服了审查员。有时候,中文汉字的博大精深使得一个汉字会有很多含义,也有的商标会提供多个英文对应翻译,如第5196707 号第5、29、30、32、35类“蒙牛”商标的“蒙”字在申请中提交的英文翻译为“MONGOLIA, SUFFER, COVER”,“牛”自然翻译成“COW”,顺利通过审查获得注册。可见如何选择中文对应的英文翻译是商标申请的关键之一。

一般来说,首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提供准确的英文音译和翻译,而不是只说明商标无含义,因为这样易导致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如果商标整体无含义,建议将各个汉字逐字翻译后说明整体无含义;其次,建议申请人只提交一种符合本商标的含义的英文对应翻译即可,如果提供多个翻译,易导致引证在先近似商标而驳回。下面就咱们就看一下印度商标申请审查的相对理由。

四、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绝对理由

1999年印度商标法第11条是关于商标申请审查的相对理由,主要可以归纳为:

1)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2)对于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申请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会对在先商标造成损害的;

3)侵犯在先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由于第11条篇幅较大,在此不再展示,读者可以根据以下链接详细了解。印度官网法条规定(https://ipindia.gov.in/writereaddata/Portal/ev/TM-ACT-1999.html#s9)。

以下就一个商标申请时只说明“商标为中文汉字,商标无含义”而因为缺乏显著性以及引证了多件并不近似的商标而被驳回,最终通过驳回复审获得注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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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

1)中文商标在印度提交申请时若仅说明商标整体无含义很容易被引缺乏显著性或引证在先商标而驳回;

2)即使遇到了驳回也是可以经过复审获得注册的;

3)中文商标在印度申请的审查中,音译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之一,如本案例中的引证商标“雪肌精”的音译为“SEKKISEI”而不是“XUE JI JING”,原因之一是该品牌为日本品牌,其音译是根据其在日本的发音标注的;另一方面,这种音译标注也不容易被其他带有近似发音的中文品牌阻挡驳回。

综上,中国企业在印度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主要审查三个要素:

1)整体外观。由于中文商标在印度作为图形商标注册的,因此,整体外观是审查要素之一。

2)商标的英文音译。

3)商标的英文翻译。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在印度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首先,做申请前的查询是非常必要的;其次,提交申请时提供准确的英文音译和翻译可以降低商标被驳回的几率;最后,遇到驳回无论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建议积极应对,通过复审的几率相对还是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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