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书小议
2023-03-07 商标 徐进

一、前言

目前在我国商标实质审查制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常常以认为一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这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克服在先权利的其中一种手段就是寻求在先权利人出具共存协议书。而在双方均有系列商标,且彼此商标由于对方商标发生多次驳回的情况下,双方通常会就系列商标达成共存协议。因此,如何审查商标共存协议,避免法律风险,使企业今后能够顺利注册商标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审查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使共存协议更加完善。

二、商标共存协议书在商标案件中的作用

商标共存协议书是双方商标权利人,针对一件或多件商标,同意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彼此共存的协议书。商标共存协议书通常表现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商标权利人单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同意他方商标与己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法律文件;另一种则为双方商标权利人共同签订,同意彼此之间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的协议。这种协议书一般出现在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在这些案件中,通常通过提交共存协议,以期让自己商标顺利通过审查,或顺利将己方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而对于系列商标共存协议书,通常会对双方商标的共存约定种种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在司法审判中,对于约定条件的共存协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在协议中将同意共存的商标在附件中予以列明,并在单个商标发生驳回时,单独出具同意函,从而让对方商标通过审查。

三、商标共存协议书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商标权虽说属于私权及财产权,专用权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也受到商标监管部门严格的限制。例如:商标申请注册不能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误导消费者等。因此,共存协议虽然是他人对自己私有权益的处分,但若事实上两枚商标高度相似或存在绝对禁用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也不一定认可共存协议。此外,一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还面临商标侵权、遭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详述如下:

1.商标审查部门不予认可共存协议。即虽然双方商标达成共存协议,但商标审查部门仍然认为双方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或认为一方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公共秩序,进而驳回了一方商标的注册申请/将商标宣告无效/不予注册;

2.双方已对另一方名下商标提出撤销、异议、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等法律行动。但在达成共存协议后,相关行动由于一方故意拖延等原因导致无法撤回,国家商评委已作出不利裁决;

3.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即一方在使用商标时,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在签订共存协议后,故意摹仿另一方名下的商标。此时,涉嫌侵权人可能以该共存协议未由提出抗辩,或以共存协议为名仍要求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同意书;

4.一方商标事实上存在《商标法》规定的绝对性禁用条款,其使用被市场监管部门所查处,一方以该共存协议及另一方相关商标注册状态提出抗辩;

5.一方名下商标发生转让,而其权利人故意隐瞒该共存协议或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受让人不知晓此共存协议情况,转让完成后,受让人对该共存协议不予理会,继续对相关商标提出不利法律行动。

四、审查商标共存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在审查系列商标共存协议时,需要格外注意以下方面:

1.在共存协议中明确约定同意出具共存协议的条件。通常情况,当双方当事人从事领域不同,双方商标主要使用领域不同,且在字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彼此才同意共存。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列明共存的条件,避免发生歧义;

2. “出具共存同意书”条款,即约定一方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援引另一方的商标而驳回,另一方同意向对方出具及提供具体商标的《共存同意书》,并可视情况约定提供的期限,避免对方故意拖延。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附件形式,将具体可以共存的商标列明,并约定今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有需要的,按照此条款约定办理;

3.“同意使用”条款,即约定一方申请注册的商标最终仍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双方同意被驳回一方有权在原有范围及地域内继续使用相关商标。但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应写明:(1)该种使用由当事人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侵权及不当使用的抗辩理由;(2)使用过程中不得抄袭、摹仿另一方商标或故意攀附另一方当事人商誉;

4.“不异议”条款,即约定在达成共存协议后,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申请等不利法律行动。如果在现实中,双方已互相对对方的商标提出了行动,那么还应约定撤回行动的期限,并约定撤回方不得故意拖延或提交错误文件导致撤回失败;

5.“转让”条款,即约定在名下共存商标发生转让时,应尽最大义务使受让方知晓共存情况,避免转让完成后,该共存协议无法实现;

6. 违约责任条款,针对上述权利义务,共存协议中也应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及协议解除条款,即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上述权利义务,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或另一方故意不履行主要权利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7. 其它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还建议在共存协议中约定适用范围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程序性条款。

五、小结

目前,共存协议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越来越常见,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法院、国家商评委也逐渐倾向于接受共存协议。作为商标从业者,如遇到共存协议,应在审查时通过完善协议内容避免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本文仅供参考,希望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

业务领域: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法律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此案件代理人
徐进 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助理/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35
邮箱:xj@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法律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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