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天换日”却也难逃法律的火眼金睛
2022-01-05 商标 焦雁

一直以来, 商标首字已然成为了评判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 虽然这个评判标准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成为一部分人投机取巧的手段。本案就是一个例子。 近期,我司代理迈考美有限公司向国知局提交对第41990411号 “眛好美”商标的异议申请。 国知局于近日下发该案的异议裁定,支持了我方的异议主张,并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介绍

武汉三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在第35类“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申请了第41990411号 “眛好美”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 该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获得初审公告。另外,被异议人还在29和30个类上申请该商标,本案异议人也相应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  

迈考美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依据其在先注册于第30类上的第8985518号和第8985530号“味好美”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裁定结果

国知局局认为,首先,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上有所不同, 双方未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提交的知名度证据足可以证明异议人在“调味品”商品上的知名度。而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者, 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 却将于异议人商标相近的文字进行申请注册, 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国知局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 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也就是说,双方未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通常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将会获得注册。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异议人具有较强的恶意性,主要体现在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 虽然首字略有不同, 但商标整体相当近似;2、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者,理应对异议人的知名度知晓, 但仍然申请与异议人商标极其近似的“眛好美”可谓动机不纯。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另外,本案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在29和30个类上申请的商标提出的异议也相应获得了商标局的支持。

在通常异议案件中,商标和商品的近似度是审查员评判案件的标准。但是,在本案中,被异议人的恶意性也是商标异议审查的考虑要点之一。 在今后的异议维权案件中, 如果发现被异议具有明显的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可积极向国知局阐明情况,并以本案作为维权成功的在先案例,保护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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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代理人
焦雁 高级合伙人/业务总监/资深商标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69
邮箱:jy@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续展、许可备案、商标异议、撤销、评审、 洽谈商标买卖及转让、提供商标保护及维权的法律建议及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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