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扩充了条文数量,明确了上位法依据和部门职责,完善了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并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据了解,现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做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实需求。此次修改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将现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内容由28条扩充为39条。其中,新增15条,删除4条,实质修改条文19条,基本维持现有法条内容5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上位法依据和部门职责,明确申请人管理职责和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完善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优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工作模式,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提升运用促进能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