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泉湾”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二审案之 浅谈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2021-08-16 商标 张宏、徐进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资源,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以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撤销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判断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当遵循整体考虑、综合判断的原则,既要考虑商标权人对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表现,又要给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性质特点,以及所面向的市场特点等因素进行考量和评价。

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名下第7479227号“海泉湾及图”商标于2014年4月4日被泰斯纳特瓦公司提起撤销三年,该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海泉湾及图”商标在“洗发液、洗涤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一、诉争商标情况

1).申请人: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2).申请号:7479227

3).申请日期:2009年06月18日

4).注册日期:2010年09月27日

5).标识:如下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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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6).指定使用商品:第3类,0301洗发液0301洗涤剂0302清洁制剂0303上光剂0304研磨剂0305香精油0306化妆品0307牙膏0308香0309动物用化妆品。

二、案件情况

2014年4月4日,泰斯纳特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上诉人)申请撤销被上诉人本案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诉人经审查认定,本案诉争商标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不服,向上诉人提起撤销复审申请。

2015年12月30日,上诉人作出商评字[2015]第106877号《关于第7479227号“海泉湾OCEANSPRINGRESOR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2011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3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01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739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声明:一审中,被上诉人已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二审中,被上诉人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上光剂,研磨剂”商品。因此,二审案件的争议焦点仅就诉争商标指定的“洗发液,洗涤剂,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进行论述。

2020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海泉湾及图”商标在“洗发液、洗涤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予以撤销。

三、二审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中,2012年12月、2013年12月,港中旅公司与柯氏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结算清单,可以证明港中旅公司为经营酒店业务购买了洗发液、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等商品,结合港中旅公司提交的图片、客户购买确认单等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港中旅公司在指定期间在洗发液、沐浴液、护发素、润肤露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润肤露”系”化妆品”的下位概念,故诉争商标在“润肤露”上的使用可以认定为系在“化妆品”上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涤剂”与“洗发液"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洗发液”上的使用亦可以维持其在“洗涤剂”上的注册。

此外,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港中旅公司采购的“牙膏”系“黑妹”或“高露洁”品牌,故不能认定诉争商标在“牙膏”上进行了真实使用。同时,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清洁制剂;香精油”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虽然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洗发液”与“洗涤剂”构成类似商品,而“洗涤剂”又与“清洁制剂”构成类似商品,但“洗发液”与“清洁制剂”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洗发液”商品上使用的维持效力不能延及至与“洗涤剂”构成类似商品的“清洁制剂“商品上。另外,“清洁制剂”与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化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香精油”商品与诉争商标真实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清洁制剂、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不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法院在结合港中旅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放弃部分主张的情况,根据在案证据,诉争商标在“洗发液、洗涤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四、案件简评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根据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及在先案例,凭借专业精湛的商标业务能力,帮助客户捋顺商标的使用证据,尽全力维护商标的注册。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我们在庭审中提交的部分证据和意见,最终维持了诉争商标在“洗发液、洗涤剂、化妆品”上的注册。

北京正理律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张宏、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海泉湾”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提供了本案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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