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证据链让恶意串通的抢注无处遁形——浅析第17115433号“Airtrack factory”商标无效宣告案
2019-11-12 商标 程洪涛

近日,由我司代理的第17115433号“Airtrack factory”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案已审结,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现已统一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最终支持我方的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完整的证据链让恶意串通的抢注无处遁形——浅析第17115433号“Airtrack factory”商标无效宣告案

争议商标

商评委意见:

申请人提交了其与纽特公司签订的产品合同上显示,2013年7月15日,申请人委托纽特公司生产“Airtrack factory”气垫、气垫床等产品。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空运提单、发票、保函等证据上显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纽特公司一直负责生产申请人的“Airtrack factory”产品,并将生产的产品发往荷兰。而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黄向荣是纽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本案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份经过翻译的往来邮件显示,2014年8月13日,申请人邀请黄向荣去荷兰商讨业务,黄向荣也多次通过邮件方式与申请人进行业务交流。在黄向荣与申请人业务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7月25日与吴霞成立了扬州海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由此可以推断,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的极大可能,被申请人构成与申请人具有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其他关系的情形。并且,扬州海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充气产品等,这些与申请人产品也具有极大的关联性。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依然在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不予注册之情形。

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分析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是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及其他关系等适用要件,是对在先使用商标的扩大保护,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进一步遏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法条运用中的体现之一。

本案难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直接代理合作关系、亦无其他合同、业务往来,即,从表象上无法推导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我司法律团队多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发现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黄向东,同时是扬州纽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申请人与黄向东及扬州纽特公司均存在邮件及业务往来。通过指导申请人搜集相关证据,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最终形成了股东关系证明—往来邮件—报关单—空运提单—发票—保函等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被申请人与黄向东及扬州纽特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而推导出被申请人对“Airtrack factory”商标是明知的,最终为本案取得胜利奠定基础,也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完整的证据链让恶意串通的抢注无处遁形——浅析第17115433号“Airtrack factory”商标无效宣告案

关系图

本案意义:

在商标异议评审案件中,证据是能够体现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是审查人员在决定书/裁定书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司法文书中,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材料本身是真实的而非伪造或擅自改造,相信绝大部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基于对法律的敬畏可以做到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

证据的完整性则是指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环环相扣的形成证明案件事实的链条,即完整的证据链,单独的孤证往往是无法完整的展示案件真实情况的。

由此可见,我们代理人作为行政、司法程序的参与者,需要积极引导、帮助申请人去搜集和整理证据,挖掘案件的潜在事实,并最终将证据编辑汇总为完整的证据链。只有在充分体现案件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司法文书才更具有说服力,否则,即使漂亮的文笔也将仅仅是一纸空谈。

业务领域:
商标异议、无效宣告、驳回复审、撤销、答辩及其他评审案件、驰名商标认定、商标法律咨询等
此案件代理人
程洪涛 合伙人/资深商标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25
邮箱:ht.cheng@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异议、无效宣告、驳回复审、撤销、答辩及其他评审案件、驰名商标认定、商标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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