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总有一款能阻止不良注册
2019-06-27 商标 黄旭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

C&J科拉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拉克公司)与被异议人就第21851665号“glarks”商标异议案,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介绍:

科拉克公司基于在先注册的“CLARKS”系列商标对泉州智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21851665号“glarks”商标提起了异议。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仅一个字母之差,但由于在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时首字母起重要作用,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首字母不同,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认为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科拉克公司同时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在其营业范围内,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不予注册。

简评:

除了在被异议商标本身找近似以外,还可以多从被异议人入手找突破。只要是有意模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不论在某件商标中伪装的多好,但全局上一定会有破绽。我们通常证明其恶意的做法是:看其名下是否存在大量囤积或分散在好几家关联公司名下囤积注册的情况;是否存在大量抢注;搜索侵权产品信息;与异议人有无业务往来等。从本案来看,做了上述这么多工作,不要忘了查一下对方的经营范围,只要经营范围有知识产权代理,而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又不在营业范围内,仅凭《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就可以完胜。

被异议商标: 天网恢恢,总有一款能阻止不良注册      

科拉克公司引证在先商标: 天网恢恢,总有一款能阻止不良注册天网恢恢,总有一款能阻止不良注册

业务领域:
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续展、许可备案、商标异议、撤销、商标评审、法律咨询等
此案件代理人
黄旭 合伙人/资深商标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56
邮箱:tp2@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续展、许可备案、商标异议、撤销、商标评审、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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