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019-05-29 商标 李淑华

-简评第17444628号“GEORGETTE.Q”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案件背景

2016年,我司曾代理法国基尔阿尔特斯公司对第14类上的第17444628号“GEORGETTE.Q”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异议人在法国和欧盟地区在先注册、并在中国在先使用于“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GEORGETTE”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对该商标的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018年,商标局下发决定书, 根据商标法第七条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随后,商标申请人对该决定表示不服,提出了复审申请。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我司以相同的理由坚持了异议人的观点。近日, 商评委下发了该案件的决定书, 维持了原商标局的异议决定。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商标)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人在法国在先注册,并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评委认为

异议人提交的由法国、欧盟签发的“Georgette”和“LES GEORGETTE”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带有上述商标字样的珠宝首饰类产品货运单、销售发票、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Georgette”和“LES GEORGETTE ”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并进行宣传和使用。 被异议商标“GEORGETTE.Q”与异议人“Georgette”和“LES GEORGETTE”商标显著部分“GEORGETTE”基本相同, 且异议人的“LES GEORGETTE”品牌珠宝于2013年巴黎的世界著名的成衣展览会上已进行了展出,申请人所从事的服装领域与异议人所处的珠宝领域关联性较强,申请人作为服装品牌的创始人有接触到异议人“LES GEORGETTE”品牌的可能性。申请人在进行市场活动中, 应对异议人申请注册的“LES GEORGETTE”等标志进行合理的避让, 以显著商标法弘扬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在此情形下仍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

 案件简评:

虽然我国商标法施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但商标局和商评委也是会保护使用在先的第三人的商标利益。事实上,在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经济和文化水平的提高,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学习或旅游活动过程中越来越能够接触到由外国新生代在创业者们所制造和销售的生活用品。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及我国互联网商业平台的迅猛发展, 中国消费者能够轻而易举的熟知、购买并喜爱上外国新兴品牌。在本案中,不同于其他案件,异议人引证商标虽然并没有在服装商品上在中国使用, 但在异议及复审程序中,异议人提供了大量引证商标在包括法国在内的欧盟地区及中国国内珠宝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身为中国一代新年青服装创业者, 再加上曾经在英法等地的留学经验,在其日常工作生活中必然对异议人有所了解。但申请人在此情形下仍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结语:

根据百度百科解释:“诚实,即忠诚老实,就是忠于事物的本来面貌,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思想,不掩饰自己的真实感情,不说谎,不作假,不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欺瞒别人。守信,就是讲信用,讲信誉,信守承诺,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答应了别人的事一定要去做。忠诚地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是每一个现代公民应有的职业品质。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 在商标行业也是如此。当我们成立新品牌, 必然要把自己最真实的一面呈献给消费者, 这样消费者才能对品牌及商品有着最真实的体验, 随之也会真真正正的爱上其品牌。 仔细观察中外各大品牌, 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品牌的创立并不是依靠 “搭顺风车”,“傍名牌”等手段创立发展, 而是依靠自己的辛勤努力博得大家的广泛好评。 因此,只有那些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创业者们, 最终才能够达到事业的顶峰。

业务领域:
商标诉讼及非诉业务,版权、域名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此案件代理人
李淑华 高级合伙人/业务总监/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36
邮箱:lsh@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诉讼及非诉业务,版权、域名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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