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专利代理的外观专利“啤酒瓶”无效宣告请求案胜诉
2019-03-20 专利 赵晓丹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9月12日公告授予的201230167467.7号“啤酒瓶”外观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05月14日,专利权人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

        正理专利接受了无效请求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委托,由代理人对上述专利进行了证据搜取与判断,最终选用2008年《城市晚报》、《黑龙江晨报》广告页的原件及2010年《黑龙江晨报》广告的页复印件作为证据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证明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是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对比后,无明显区别。

        无效宣告请求材料准备充分,口头审理过程有理有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意见,于2015年04月21日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1230167467.7号“啤酒瓶”外观专利权全部无效。


业务领域:
生物、医药、化学、食品等领域的专利撰写,专利挖掘,审查意见答复,无效及行政诉讼等方面有着丰富的代理经验。
此案件代理人
赵晓丹 高级合伙人/化学部经理/专利代理师 联系电话:010-68390986
邮箱:patent-a@janlea.com.cn
擅长领域:生物、医药、化学、食品等领域的专利撰写,专利挖掘,审查意见答复,无效及行政诉讼等方面有着丰富的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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