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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不断增加,签订共存协议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对共存同意书的审查却越来越严格,针对共存协议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有了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就被认为不构成近似,还是认定为构成近似但是不导致混淆,还是认为构成混淆但是由于当事人认为可以共存从而属于例外情形
在商标案件中,如何快捷、充分收集商标知名度证据,进而争取到更有利的审理或裁判结果是商标每个权利人最关注的话题。一份清逻辑晰的证据收集列表,既能节省权利人搜集证据的时间,还能达到收集有效证据的目的,对于形成证据链是至关重要的,但证据收集往往存在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旨在更好地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一家公司注册了“爱芯芯驰”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南京一家公司以与其名下“芯驰科技”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国知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芯驰”,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
在商标代理案件中,共存协议多用于驳回复审案件。当申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作为清除在先引证障碍的途径之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通过协商达成共存,寻求获得申请商标注册的机会。而共存协议不仅适用于驳回复审案件,也可以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无效宣告案件中,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时,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近日,由我所代理的第46683875号“图形”商标异议,被异议商标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逐步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共识。为了帮助有意向在中国香港地区(以下简称“香港地区”)发展业务的企业进行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本文详细梳理了香港地区的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并对申请注册中常见问题加以解读
目前在我国商标实质审查制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常常以认为一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如何审查商标共存协议,避免法律风险,使企业今后能够顺利注册商标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审查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使共存协议更加完善

共存协议之如何排除混淆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不断增加,签订共存协议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对共存同意书的审查却越来越严格,针对共存协议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有了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就被认为不构成近似,还是认定为构成近似但是不导致混淆,还是认为构成混淆但是由于当事人认为可以共存从而属于例外情形

浅谈:国外企业如何高效收集商标知名度证据

在商标案件中,如何快捷、充分收集商标知名度证据,进而争取到更有利的审理或裁判结果是商标每个权利人最关注的话题。一份清逻辑晰的证据收集列表,既能节省权利人搜集证据的时间,还能达到收集有效证据的目的,对于形成证据链是至关重要的,但证据收集往往存在问题...

案例分享丨“酒仙网”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旨在更好地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爱芯芯驰”与“芯驰科技”构成近似商标吗

北京一家公司注册了“爱芯芯驰”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南京一家公司以与其名下“芯驰科技”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国知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芯驰”,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

共存协议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适用

在商标代理案件中,共存协议多用于驳回复审案件。当申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作为清除在先引证障碍的途径之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通过协商达成共存,寻求获得申请商标注册的机会。而共存协议不仅适用于驳回复审案件,也可以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案例分析丨从“VIPKID”无效宣告案看商品分类表的突破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无效宣告案件中,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时,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案例分享丨以著作权为在先权利,成功异议在后申请商标

近日,由我所代理的第46683875号“图形”商标异议,被异议商标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浅谈商标相对理由驳回案件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国香港地区商标申请注册流程介绍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逐步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共识。为了帮助有意向在中国香港地区(以下简称“香港地区”)发展业务的企业进行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本文详细梳理了香港地区的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并对申请注册中常见问题加以解读

商标共存协议书小议

目前在我国商标实质审查制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常常以认为一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如何审查商标共存协议,避免法律风险,使企业今后能够顺利注册商标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审查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使共存协议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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